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巷**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39分许,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非营运小型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流西路十字路口以北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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