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靖远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乌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镇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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