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0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棕色凯宴牌小型越野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场南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1.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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