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40分许,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棕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5)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中段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涉嫌酒驾宋某某被执勤民警送至西安市**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醇浓度为113.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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