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2****的小型客车,自重庆市九龙坡区毛线沟行驶至九龙坡区盘玉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宋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宋某甲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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