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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3时许,武都区**镇居民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武都区油橄榄基地军分区门口附近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3.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时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电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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