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6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场护林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黑D****9号三菱牌小型轿车从位于富锦市进思大街的百顺鸽子城饭店门前离开,当车刚行驶出饭店门前时,宋某某发现有交警执勤,又将车开回,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车流量检测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丁连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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