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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种畜场**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门市。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M****M号奥迪轿车,行驶至海伦市南门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关于宋某某前科查询证明材料、认罪认罚承诺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车辆驾驶人酒精呼气结果告知单等;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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