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03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住江源区**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吉******的小型汽车从江源区**镇**村**场平房向**镇**场院内行驶,当行驶至**林场门前时被江源区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22. 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液提取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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