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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绰号“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2********,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路**街**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4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5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6月24日补查重报。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11日、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7年以来,覃某甲、覃某乙纠集宋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30余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及周边地区逞强争霸,欺压群众,逐步坐大成势。为敛聚钱财,多次进行赌博、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一个组织关系较为稳定,组织成员众多,具备一定经济势力,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加入覃某甲、覃某乙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该组织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为该组织提供帮助。2011年10月至12月,宋某某与覃某甲、覃某乙合伙开设赌场,并于2014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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