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坊**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9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3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宋某某应郭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前往北京**公司密云合作商韩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替郭某某代持的房产(北京市密云区**路**号楼**号)办理房产抵押借款供郭某某使用,宋某某明知房产已被抵押未声明并配合办理了相关抵押流程。所得借款220万元均由郭某某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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