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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住该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浙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某,浙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7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86日将本案退回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1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分公司”)与山东**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集团**分公司将承包的**首府二期1-3、5-8、15栋楼及车库劳务分包给**集团劳务公司,黄某某担任项目经理。随后,黄某某代表**集团劳务公司与宋某甲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将**首府二期1、257栋楼及附属车库脚手架工程承包给宋某甲。2018年7月13日,甲方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与乙方**首府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首府项目部租赁**集团的架杆、扣件等周转材料,项目经理委托材料员宋某某负责周转材料相关手续的签证等管理工作,租赁费在工程款中扣除,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抵押、查封等,损失物品赔偿款由**集团按照公司领导批示的赔偿价格核算,**首府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报总公司财务转账处理。

2018年4月份至20189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从**集团运出以下周转材料:架杆620509.6米,扣件329286个,丝杠17516根,架杆轮扣78183.6米。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将上述周转材料部分运至**首府二期工程工地使用,将架杆243162.3米,扣件126310个,丝杠8916根,架杆轮扣21400米用于其承包的工程工地以及用于归还个人欠其他租赁公司的周转材料。同时,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也将其从**租赁站、石某某、卢某某等人处租赁或者购买的周转材料运至**首府工地。

2018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等人因故撤离**首府工地,撤离时没有清点工地上的周转材料。2018年1030日,宋某甲与黄某某方约定现场支横架、顶丝、料台、卡扣、垫板、钢管、槽钢、20cm接头等材料从101日以后的租赁费由工地负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归还**集团部分周转材料,截止2020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运至**首府工地以外的周转材料中,除架杆轮扣多归还2133米外,尚未归还的有架杆46087.3米,扣件65331个,丝杠3388根。

本院认为,宋某某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2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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