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广东省**县。因涉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1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来到本市横沥镇田坑村兴业九街,在南方电网配电房旁的空地找到疑似其哥钟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经营汽油的改装面包车,宋某某打开车门,发现面包车内装有大量汽油。当日17时30分许,宋某某再次返回兴业九街,宋拉开改装面包车的车门,约2分钟后,看到宋从车旁窜出,宋的脚部带有火光,后宋再次返回车旁,约十几秒,宋手上拿着一带火光物品跑出,宋将带火光物品甩向地面,地面随即蔓延火势,同时,改装面包车内起火,宋见状,立即逃离现场。后改装面包车内的汽油流出,火势扩大蔓延,导致停放在周围的汽车燃烧,周围群众报警,消防于17时46分到现场灭火,火势于18时左右被扑灭。宋某某在灭火时返回现场向在现场的民警说明身份。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过火面积超过80平方米,火灾烧损电房部分装修结构,烧毁8辆汽车,其中一辆改装油料运输车,起火点面包车中后排储油罐油管区域,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人为过失引燃车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经鉴定,被烧毁的七辆汽车(无修复价值或者修复价值大于标的余值的,以标的受损前的价值扣减残值后的全额计算)、防火门、墙面瓷砖(比照完好时状况折价计算)共价值254660.46元。
经审查和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宋某某构成失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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