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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8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6日、2017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1月1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雷州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在雷州市东里镇溪南水库周围建设6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雷州市雷高镇符村村民因听说雷州市东里镇溪南水库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可能导致农村农田水灌溉及农作物遭受污染,且雷州市东里镇溪南水库太阳能发电工程方未与符村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就开始施工。因此,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几十名符村村民自发到施工现场搬石头堵路堵车阻挠施工,欲与施工方谈妥条件。其中宋某某、李某某均承认参与两次,陈某某承认参与三次。2017年5月28日,雷高镇政府领导来到现场做村民思想工作,当天召开符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在会上晶科电力公司答应配合镇政府的调解,符村村民代表也同意其公司正常施工,至于赔偿的事由雷高镇政府牵头与符村村民来解决,代表会通过先让晶科电力公司施工。但符村村民仍然一直到施工现场不让晶科电力公司正常施工。直至2017年6月1日,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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