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在协和广场靓点KTV包间内发酒疯、摔酒瓶。同日凌晨2时许,河北派出所民警曾某某带领河北派出所协警周某某等人前往该KTV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突然一拳头殴打在辅警周某某头部,导致周某某左面部、左肩部软组织挫伤。
2019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现场抓获,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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