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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美术培训机构教师,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同事张某某醉酒后损坏苏皖边区政府旧址大门和门口展牌,联盛警务站民警到场处理,宋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后淮安市公安局**分局民警杨某某带队到场,对宋某某实施语言警告并口头传唤,使用警械对宋某某实施控制,宋某某躺在地上,以抢拽警械、蹬踢民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民警警官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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