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黄某某为泄愤,对解某某、李某某、舒某某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舒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黄某某现已赔偿解某某、李某某、舒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 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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