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栋**号室内,为发泄情绪,从窗户往外扔下一个墨水瓶,将停在楼下的被害人张某某(男,41岁)的尼桑天籁小轿车后档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后挡风玻璃配件于2020年6月22日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267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