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住天全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23时许,贾某某(已判决)、舒某某(已判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等人在雅安市雨城区协和广场名殿KTV外辅道等车时,以驾车从身边经过的伍某甲车速过快为由对其进行呵斥,继而双方发生争执,贾某某、舒某某、宋某某将伍某甲拉下汽车实施殴打,并追打至名殿KTV,期间伍某甲被多次打倒在地上,致伍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其子伍某乙闻讯赶到,被舒某某持凳子追打,致伍某乙下腹部挫伤,殴打过程造成道路上车辆和行人拥堵,执勤警察闻讯到达现场制止贾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贾某某不听警察指令,民警现场鸣枪示警两次后才将事态控制。经鉴定,伍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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