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海生,河北省冠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女儿与赵县慕梵装饰因房屋装修产生债务矛盾。2020年6月19日下午至2020年6月22日上午,宋某某以为其女儿讨要说法为由,六次到位于赵县赵元路宝莱金邸西边的**装饰门市上以静坐、大声喊叫称该装修门市系黑社会、阻扰工人、客户等方式扰乱门市上的正常经营。赵县公安局多次出警,并告知民事纠纷到法院诉讼处理,不要再到门市上闹,被不起诉人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事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