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卢某某和同事张某某、王某某在羊公馆饭店吃饭,饭后宋某某因误解卢某某与张某某的关系将张某某打伤后在城关派出所双方调解。
2.2018年12 月5日24时许,在饶阳县健康东路农业银行附近,宋某某与其前妻卢某某发生争吵,宋某某用拳头打了卢某某头部几下,城镇派出所出警,双方现场调解并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
3.2018年12 月27日22时许, 卢某某乘坐其同事刘某某的车行驶至健康路冀康医院旁边,宋某某开车别停刘某某的车,刘某某报警,城镇派出所出警,双方当场调解。
4.2019年2月20日22 时许,宋某某尾随下班后的卢某某,并开车对其拦截、辱骂,后卢某某前往宋某某家中找其家属理论,在宋某某家门前双方发生争吵,卢某某报警,五公派出所出警后,双方现场调解。
5. 2019年3月4 日晚21时40 分左右,在饶阳县碧桂园售楼处宋某某强行将卢某某从其他乘坐的汽车内拽至其所开的银色面包车(晋BL****)中,并限制卢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2 小时之久,经多方劝解与沟通,宋某某将卢某某拉到碧桂园售楼处,将车门锁死,在民警的努力劝说下,卢某某才得以下车,后宋某某躺在地上撒泼耍赖,被饶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婚恋纠纷,多次实施殴打、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宋某某与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且育有一女一子,二人离婚后子女随宋某某生活,宋某某因急于与卢某某复婚实施了不理性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经检察长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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