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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阳泉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雅馨园小区**门口与其岳父于某某因经营**馆一事发生争执,发生争吵后宋某某对于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将于某某驾驶的晋C****X车辆砸坏,经阳煤集团总医院诊断,于某某为双肩胛骨骨折(左侧为甚),双侧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右踝外伤,慢性阻塞性肺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证实被害人于某某伤情以及财产损失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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