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伙同其丈夫韩某某(另作处理)于2020年1月至2月中旬,供参赌人员在其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家中以推牛、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宋某某、韩某某夫妻二人提供场地、赌具和换取现金的服务,并在赌博过程中以收取赢家“喜钱”的形式进行抽水。现涉案参赌人员20余人均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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