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先后利用“微信”、“闲聊”、“与你”等手机APP软件组建麻将赌博群,组织群内赌客在“熊猫四川麻将”APP软件固定房间内赌博,并收取2元至3元不等的“房费”。截至被抓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 1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且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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