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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街**号。2018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刘某某、舒某某(男,两人已起诉)共同出资,在昆明市西山区**大厦**座**楼出电梯左手边一房间,利用麻将机开设赌场,2018年9月1日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9955元。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赌场主要负责打扫卫生、买菜做饭。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0日

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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