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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1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市**街**小区13-4-604,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受雇佣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的“御皇冠赌场”监控室工作,月工资7000元人民币,后期涨到10000元人民币,负责用监控监督赌场,维修监控设备,管理监控室员工。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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