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1月间,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在顺昌县**镇**村**号、顺昌县洋口镇**村*号**幢地下室、顺昌县洋口镇**村**庙竹林、顺昌县**镇**村**号、顺昌县**镇**村**号等地开设赌博场所,以扑克牌玩“拔干”赌博的方式,吸引村民前去赌博场所参与赌博,并雇佣兰某(另案处理)提供赌具,张某某(另案处理)管理收来的“水钱”,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钟某某、陈某、雷某某、罗某某、雷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望风,张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共计约100天,平均每天参赌人员约15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际参与望风20天,非法获利2000元。
2020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违法所得2000元已被顺昌县公安局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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