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7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其租赁的平阳县**镇**路**号摆设赌场,以麻将“台炮”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取头薪获利人民币6600余元。同年7月29日22时许,公安民警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由平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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