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街**组**路**巷**号,住慈利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以来,杨某甲从卓某某手中取得“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游戏的代理盘,其先后发展朱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接受柴某某、彭某某、卓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期间,杨某某使用本人及白某甲、白某乙、杨某乙、宋某某的银行账户结算赌资,并安排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负责收取、结算赌资,宋某某明知杨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帮助杨某甲收取、结算赌资。至案发,杨某甲、宋某某共收取下线赌资约1351.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条、缴款书、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甲、白某乙、杨某乙、游某某、杨某丙、高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许某某、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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