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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珙县人民检察院

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50********,汉族,文盲,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其珙县**镇**路**号店铺(距离学校186米)内设置苹果投币机7台,招引周边学生和社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018年1月11日,上述苹果投币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认定,涉案7台苹果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具。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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