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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号**栋**室,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煤炭物测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2000年6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9年1月8日释放。

本案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444日、自2020年5月13日6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2日2020年5月16日)。

门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先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张某甲、满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巩某某、韩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安某某、张某乙(批捕在逃)等人分别在门源县浩门镇原浩云茶艺、原龙宝源宾馆、原东川镇税务分局院内、原罗忠棋牌室,原珠固乡高某某的棋牌室、仙米乡德欠村贾某某的棋牌室等地以麻将牌“推二八扛”的形式多次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高额利益。赌场内分工明确,其中杨某某为赌场的负责人,满某某在赌场内负责 “挺钱”和“记账”,张某甲、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巩某某、韩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某、宋某某、安某某、张某乙(批捕在逃)在赌场内轮流负责 “拔盅盅”和“放风”,在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7年时间里,每年开设70余场次,每场抽头渔利数额4000元-10000余元不等,每年的非法获利达30余万元,7年共非法获利高达2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达不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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