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乡**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19年8月2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用手摸臀部的手段在饶阳县城区多次强制猥亵多名妇女。2019年7月19日14时许,宋某某在饶阳县富贵城小区北门对面胡同内强制猥亵在该胡同行走的孔某某;2019年8月8日19时30分许,宋某某在饶阳县工商银行对面胡同内强制猥亵在该胡同内行走的李某某;同日20时许,宋某某在饶阳县健康西路西村广场附近强制猥亵在该处行走的邢某某;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为寻求刺激,在饶阳县城的胡同内及大街上乘人不备以手摸臀部的方式多次猥亵妇女,但该方式不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所要求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客观方面表现,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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