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人寿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路**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明政,山东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婚恋网结识并交往。2019年1月19日,宋某某得知黄某某暂时不方便在暂住处居住,故邀请黄某某到其住处(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过夜,但分居两室。当日23时许,宋某某溜入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卧室,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明确拒绝后,仍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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