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2********,汉族,大学本科,长春市**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小区**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 2020年9月22日重新移送起诉,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于2020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起诉。
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指使物业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业主须在小区内购买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并指使物业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对未在小区内购买沙子水泥等装潢材料的车辆进行拦截,业主被迫在指定屈某甲、屈某乙处购买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被迫雇佣屈某甲、屈某乙的搬运工。2012年9月17日,任某某在双辽市上品尚城小区购买两套商品住宅、一个车库,并签订认购书。后由于任某某未按照****小区方面电话通知的时间缴纳尾款,****公司表示要按照认购协议第四条终止认购协议,房屋和车库另行出售,所交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任某某找到宋某某解决此事,宋某某要求任某某缴纳认购住宅的尾款,并缴纳3万元违约金,才可以继续履行认购协议。2014年7月28日,任某某在财务部门缴纳了3万元违约金。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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