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被害人王某某,男,39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4日下午,周雷提出抢劫王某某,王威带辜朝多查看了王某某的住所后,王威携带甩棍一根、手铐一副,辜朝多、周雷、王威、姚永森、梁涛、谢文、李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所门踢开,周雷等人自称是警察,用手铐从背后将王某某铐住,逼问其购买毒品的上家及手机密码,并查看其手机信息,期间辜朝多安排宋某某先行离开。后周雷又胁迫王某某告知其微信支付密码,从王某某微信零钱账户上转走人民币374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辜朝多等人实施抢劫而积极参与。因此,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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