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从章某某处承接鄂州市红莲湖新区***城一期别墅外墙砌墙工程,后宋某某雇请龚某某、叶某某等人做该工程。至2017年1月,宋某某拖欠龚某某、叶某某等人工资65246元后逃匿。2017年12月28日,鄂州市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限届满后宋某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亲属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65246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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