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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虎林市**银行综合管理部**,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小区**号楼**号门市。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8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给其前妻章某甲现金10万元。2019年2月28日,虎林市公安局民警为侦查郑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前往虎林农村商业银行查询宋某某、章某甲等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因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随后在接受调查时,曾供述该款系郑某某放在自己手中,侦查机关据此认定该款系郑某某的违法犯罪所得,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郑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孙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方某某、辛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来自郑某某的说法仅有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供述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本案经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标准,认定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明显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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