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道**路**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通过微信公众号店铺高价出售移动充值卡的形式,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查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店铺(商户号:**********)高价出售移动充值卡的形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1970元。
(1)2019年7月31日,苏某某被他人冒充QQ好友,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3600元。经查证,被骗金额中的3570元流入宋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店铺;
(2)2019年8月19日,程某某被他人冒充QQ好友,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1980元。经查证,被骗金额1980元全部流入宋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店铺;
(3)2019年8月19日,孟某某被他人冒充QQ好友,以借钱看病、资金周转为由骗取1980元。经查证,被骗金额1980元全部流入宋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店铺;
(4)2019年8月20日,朱某某被他人冒充QQ好友,以借钱看病、资金周转为由骗取1980元。经查证,被骗金额1980元全部流入宋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店铺;
(5)2019年8月20日,全某某被他人冒充QQ好友,以借钱看病、资金周转为由骗取700元。经查证,被骗金额中的660元流入宋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店铺;
(6)2019年8月22日,吕某某被他人冒充QQ好友,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1800元。经查证,被骗金额1800元全部流入宋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店铺。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11970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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