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57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原**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废品收购站以3.2元每个的价格收购周某某、张某某在绵竹市经济开发区美大康华康药业新药研发基地在建工地盗窃的扣件1900余个,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收购的扣件卖给他人。经物价鉴定,被盗扣件市场价格为每个3.5元,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收购的扣件价值合计人民币69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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