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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83********,汉族,高中肄业,经营回收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为赚取差价,先后两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邹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其盗窃所得的全新电器共计两台。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品江山附近,以800元(人民币,下同)向邹某某收购西门子牌洗衣机一台。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洗衣机价值4066元。

2、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融信未来城小区地下室,以1000元向邹某某收购格力牌空调一台。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空调价值4950元。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将全部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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