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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涉企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6********,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许昌**传动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居委会,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他人卖给其的“万向节”系犯罪所得,仍在许昌**传动轴有限公司以80元/个的价格购买60个,经价格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8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前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系初犯、偶发。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物,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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