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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52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4时许、2020年3月18日3时许陈某某、易某某均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两次收购了谭某等人盗窃的湖南省**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电缆线,并于2020年3月10日6 时许、2020年3月18日5时许将收购的电缆线卖给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办事处******组开废旧回收店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宋某某按照去皮的电缆线1公斤37元的价格,分别以170余公斤(去皮为120余公斤)、170公斤(去皮为120公斤),的重量支付给陈某某、易某某4600元、44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21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将宋某某收购的电缆线扣押,经称重两次收购的电缆线总重量为668.4公斤,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收购的电缆线价格共计为32134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 陈某某、易某某将他们盗窃的湖南省**有限公司的电缆线,卖给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办事处*******开废旧回收店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宋某某按照1公斤17元的价格,以150余公斤的重量,支付给陈某某、易某某25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21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将宋某某收购的电缆线扣押,经称重这次收购的电缆线重为161.65公斤,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收购的电缆线价格为3740人民币。

   案某后,被不起诉人将收购的电缆线已退还给被害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宋某某、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称重丈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已将收购的电缆线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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