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绥化市北林区**局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2日15时许,宋某某带领其好友陈某某、孙某甲来到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酒厂参观,到达酒厂时宋某某因其门口被附近百姓堆放稻草垛一事产生不满,后在打扫院内卫生时使用烟头致一绺稻草燃着,并将燃着的稻草踢到酒厂门口稻草垛,致稻草垛着火,后稻草垛主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乙等人到达现场时,发现宋某某正在现场附近,宋某某承认着火是其造成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宋某某是故意实施的放火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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