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11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长岭县***镇温馨宾馆与孟某国一起看纸牌,因吃错牌与孟某国生气推牌走了。2015年10月13日13时许,宋某某因昨天看纸牌的事儿去温馨宾馆找孟某国理论,将正在玩儿的纸牌推了,还骂了孟某国。温馨宾馆的女老板将宋某某推到隔壁房间,在场看纸牌的孟某国的哥哥孟某发到隔壁房间找宋某某,用双手拽住宋某某的衣领子将宋某某推倒在床上并理论。在别人拉架时,宋某某从床上起来到温馨宾馆厨房手拿两把菜刀出来,朝站在温馨宾馆走廊的孟某发头上砍了数刀,后被人抱住才停止行凶。经鉴定,被害人孟某发构成轻伤一级。
1.书证
(1)情况说明(犯人宋某某在所期间不定时发病,建议改变强制措施,不适合在所羁押。)
(2)收据(汪某禄收到宋某伟赔偿款2万元。)
(3)凶器照片(菜刀两把)
(4)破案经过(抓获)
(5)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
2.证人证言
(1)赵某飞证言:2015年10月13日下午2点左右的时候,一楼西边的屋有一个姓张的老头还有孟某发还有几个教养我不认识在那看牌,孟某国在那看热闹呢,宋某某就来宾馆了。进屋之后他就去看牌那屋了,进屋之后就说:老汪(孟某国)我他妈不跟你玩了,你他妈太坏了。还骂了一些话我记不清了,宋某某就把他们正玩的牌给弄乱了。当时孟某国没说话,我媳妇就过去把宋某某拽到另一个屋在那坐着了,我也没进屋,孟某国的哥哥孟某发就过来掐着宋某某的脖子把他按倒在床上了,具体说啥我没听清。宋某某就从床上起来了,之后直接奔着厨房去了,拿着两把木头把的菜刀就出来了,出来之后就奔着孟某国的哥哥孟某发砍去了,孟某发就用手迎了一下,我开始没看见砍,后来我看见孟某发脑袋出血了。我媳妇喊我快点拉着,我看见宋某某还在朝孟某发的脑袋砍呢,我就从后面把宋某某抱住了,我就拽着他往宾馆门外推,我就把他劝回家了。我把他送回家之后把宋某某手里菜刀拿下来了放在他家卫生间了,我就回宾馆了。
(2)宋某娟证言:与赵某飞证言基本一致。
(3)孟某国证言:昨天下午我、宋某某、老张头(孟某山老丈人)、孙某玩牌时,有一把牌我打出7万,老张头打的8万,宋某某吃的我的7万,打完一圈后,老张头告诉宋某某说他吃错了,宋某某说要从新来,我说那么打差牌,就没让从新来,宋某某生气就不玩了,我们就都散了。今天下午1点钟左右,我去温馨宾馆看牌,当时老张头、孙某、孟某发、小徐子在南屋玩牌呢,我就在旁边看,过一会宋某某喝点酒也过来看他们打算,宋某某就对牌局说昨天和我玩有一把牌他吃错了,完了就黄了,宋某某就说我坏他,再也不跟我玩牌了,不让我赢钱和说我坏的话。之后宋某某就把桌上的牌推了,宋某某的侄女宋某娟就把宋某某推隔壁屋子了,孙某、我哥孟某发也跟着出屋了,我跟老张头还在南屋坐着呢。过了一会,我听外面喊打起来了,我就出屋了。我出屋后就看见赵先飞在宋某某身后抱着他呢,宋某某双手拿着菜刀,赵某飞媳妇宋淑娟也在走廊站着呢,我哥孟某发在走廊倚着墙站着呢,脑袋上和地上全是血,我就出旅店给儿子汪某峰打电话说:你三大爷被人砍坏了,赶紧过来。打完电话我又回的屋,我哥孟某发脑袋已经用手巾包上了,我儿子开车来了就把孟某发送医院了。宋某恩砍孟某发的时候我没看见。
(4)张某民证言:与孟某国证言基本一致。
(5)汪某峰证言:今天下午13时20分左右,我爸给我打电话说:你快下楼,你三大爷在孟某家宾馆让人砍坏了,你快给送医院去。孟山宾馆就在我家楼下,挂了电话我赶紧下楼去孟某宾馆,到宾馆我就看见我三大爷在宾馆大厅的墙边靠着,我三大爷手里拿着卫生纸捂着脑袋,脑袋和身上都是血,我进屋就把我三大爷扶到我车上,我拉着他到派出所去报警,报完警以后,我就赶紧拉着我三大爷去了巨宝山镇医院,又拉到长岭县医院。
(6)宋某忠证言:我是宋某某的亲弟弟。宋某某是教师,2006年患过精神病,得病后单位就不让他上班了。我家有精神病史,他是精神病的一种叫躁狂症,发病的时候不让别人说话,他说是啥就是啥,要不就打人或者骂人。2006年我和他家人一起送他到农安精神病院看过病,诊断为心境障碍,狂躁症。他需要药物的控制,常年一直吃药。
(7)于某杰证言:2015年10月14日证实:宋某某是我丈夫,平时和正常人一样,但是一生气受一点委屈就像精神病人似的,就脾气暴躁,做出骂人打人等行为。2006年还在农安县精神 病院住院,当时诊断是心境障碍躁狂症。
(8)郭某民、宋某证言:证实宋某某家有精神病史,发病时狂躁,必须得来回走,他说的话都是对的,大伙都得听,不能反驳,反驳他就和你急眼。
(9)张某太、陈某(与宋某某同监室)证言:宋某某刚进来时情绪激动,来回走不睡觉。后来吃了他家人送来的药表现就和正常人一样了。
3.被害人孟某发陈述:2015年10月13日中午12点多钟,我去巨宝街里送孩子上演,之后我就去温馨宾馆看牌。我到那不一会,小徐子、孙某就来了,我、小徐子、孙某、老张头就在温馨宾馆南屋看牌。我们玩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弟弟孟某国也来了,他就在旁边看我们玩,又过了一会宋某某也来了,宋得因到这看见我弟弟孟某国也在这呢,宋某某当时就来气了,就对我弟弟说:你再也别想赢我钱了,我也再也不跟你玩了,你坏,吃错牌了也不告诉我,事后才告诉我,你就调理我。我弟弟也不吱声,宋某某越说越生气,就把我们玩的牌拿起来往桌子上摔,之后又把我们玩牌的布掀翻了。这时看屋的一个女的把宋某某推隔壁屋子了,宋某某在那屋就开始骂我弟弟,我听了就生气了,我就去宋某某的屋子。当时宋某某正在床上骂呢,我就上前用双手拽住宋某某衣领,把他推倒床上了,我对宋某某说:你骂谁呢,你再骂个试试。看屋的那个女的过来拉我和劝架,宋某某就起来出屋了,我也跟着了,我就站在走廊。这时不知道谁说宋某某取刀去了,我想他也不敢砍我,我就在走廊站着,宋某某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出来奔我来了,到我跟前用一把菜刀砍我脑袋一下,我就用手把住宋某某的手,但宋某某还用菜刀砍我脑袋几下,之后被一个男的从他身后把他抱住推走了,看屋的那个女的给我拿卫生纸和手巾擦脑袋上的血,过一会,我侄子就过来了,把我送医院来了。我脑袋具体被砍了几刀我记不清了。
2015年11月12日陈述:宋某某的儿子宋大伟赔偿我家2万元钱,然后我儿子汪加禄给宋大伟写的收据,钱已经付清了,我对他谅解。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10月12日我和老孙头、孟某国、孟山的后你在孟某的宾馆看牌,我们正玩的时候我吃了一颗牌,孟某国说我吃错牌了,当时他不说,过去一个人了他才说我吃错了牌,我当时就生气了,我就把牌扔了不玩了。我认为孟某国是有点欺负我了,之后我就回家了。
2015年10月13日中午吃完饭后我去孟山开的宾馆了,我想去找孟某国说说这事,到那之后孟某国在那呆着呢,孟某国的哥哥、孟山的后你还有谁我记不清了,他们几个在那看牌呢,我进屋之后就说昨天那把牌孟某国欺负我,调理我,我就拿起他们玩的牌给摔了。
我去时带着气去的,我就是找汪会计(孟某国)出气去了,当时屋里人看我生气了,具体谁把我推到另一个屋我不记得了,把我推到另一个屋床上坐着了,在那坐着我就生气,就连骂带喊的,这时孟某国的哥哥突然进屋来奔我来了,过来就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倒在床上了,跟我说:你再骂一个试试。我当时被他按倒了我就说不出话,我比他胖,我就挣扎起来了,后来他被别人拉开了,谁拉的我就记不清了。我起来之后我就要找东西跟他干,我直接就进孟山家厨房了,我在厨房里拿了两把菜刀就出去砍他(孟某发),拿着菜刀我就冲着孟某国的哥哥去了,他当时站在走廊里,我用右手的菜刀就朝他脑袋砍下去了,我抡菜刀连续砍了好几刀,具体几刀我记不清了,我当时啥都没想,就是砍,砍完之后我看他脑袋全是血,我侄女婿赵小胖就抱着我给我拉开了,他要不抱住我,我还会继续砍他。之后我侄女女婿把我推到宾馆门口外面了,赵小胖就边拽着我边劝我就把我送回家了。手里的刀我就一直拿到家了,到家之后赵小胖劝我别生气了,他就把刀拿走了,我就在家呆着了,我身上的衣服全是血,我就换了一件衣服,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把我带回来了。
我记不清砍孟某国的哥哥几刀了,至少砍了三刀以上,我就想砍他,都砍在他头上了,我当时啥也没想,就想一直砍他,具体砍啥样我也没顾忌,具体生死我没考虑。孟某家的菜刀就是正常的菜刀。
2015年11月16日检察机关供述:他打完我就挺生气的,我就想跟他干仗,我也没想把他砍啥样,我没想砍死他,我跟他也没冤没仇的。
5.鉴定意见
(1)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宋某某躁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孟某发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家属已对被害人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至今没有发生新的犯罪,无新的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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