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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博罗县**街道**花园内,因塑料瓶子归属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打斗,期间,李某某用手将宋某某打至轻微伤,宋某某用手将李某某打至轻伤二级。随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并即时到达现场处理。同年10月23日,宋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后,宋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给予了李某某经济补偿,并获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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