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8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小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北塬水泥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18时许,宋某某和被害人范某某因矛盾纠纷在固原市原州区北塬社保局对面马路边发生撕扯,进而相互撕打。在此过程中,宋某某将被害人范某某右腿踢伤。后被害人范某某报警,交巡警出警发现范某某受伤后,即报120将被害人送医。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多段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两处。2019年11月25日宋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宋某某赔偿被害人范某某5万元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私人矛盾引发且双方存在互殴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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