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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8********,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报案至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经审查,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于2019年7月8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抓获归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5日11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镔鑫钢厂5号炉值班室内,被害人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为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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