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6时许,琚某某(已起诉)与江某某(另案处理)在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育才路12号门口因琐事发生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江某某父亲)赶至现场后捡起锄头挥打琚某某上半身,致其四至八肋骨骨折。同时琚某某用剪刀划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右前臂。经鉴定,被害人琚某某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所致,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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