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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天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22时许,胡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美二期锦州烧烤门前,因吃饭喝酒琐事和张某某发生争执,胡某某打电话叫李某某前来帮忙打架,李某某叫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一起打出租车来到锦州烧烤门前,胡某某、李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魏某某拉架时,被胡某某和李某某打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现场没有动手打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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