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6时许,在莒南县**镇**村村北,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其妻子刘某甲因故发生矛盾并争吵,之后被不起诉人回到家中看到刘某甲的弟弟刘某某在其家中,二人遂发生争吵并殴斗,殴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刘某某打致上颌骨骨折并累及左侧第一牙槽骨,牙缺损,面部软组织擦挫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宋某某于2020年6月5日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3万元,刘某某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宋某某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